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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系統設置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高市府四維研資字第1000057329號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高市府研資字第101701601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高市府研資字第10670122200號函修正
    一、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資訊系統之設置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訊系統:運用資訊技術之系統、軟體及硬體。
    (二)設置:指新裝、換裝、加裝或變更之行為。
    三、各機關資訊系統之設置管理,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但應用於製程或控制者,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資訊系統設置總費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檢具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報經一級機關初審通過後,送本府核定。
    五、前點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有關資料:
    (一)計畫目標。
    (二)現行業務狀況及資訊系統設置原因。
    (三)主要工作項目與其現行資料量及未來三年預估之業務成長數。
    (四)計畫實施步驟與預定進度。
    (五)計畫所需經費預估及來源。
    (六)資訊作業單位之組織、編制、法令依據與人力配置及進(調)用方式。
    (七)預期效益之分析說明。
    (八)資料開放分析及更新機制。
    (九)資安與個資風險評估及資安防護機制。
    (十)計畫相關機關配合事項。
    (十一)符合業務需求之參考機型。
    前項第十一款應檢附之資料,包括需求說明、機器性能、價格及租購方式之分析等有關資料。
    六、第四點之資訊系統應於完成驗收程序後二個月內,將成果報告電子檔資料提送本府資訊中心。
    七、各機關設置資訊系統所需經費,應依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系統設置管理要點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系統設置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 pdf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系統設置管理要點 pdf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訊系統設置管理要點修正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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