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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聯絡人:王美青       聯絡資訊:meichen@kcg.gov.tw       

    法規名稱高雄市政府資訊處組織規程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雄市政府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發展科:本市資訊科技政策規劃與制定、智慧城市科技應用計畫推動、國際智慧城市合作與交流、推動公私協力開發創新應用、資訊計畫及預算審議及淨零生活轉型推動等事項。

    二、資通安全科: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推動、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執行、資通安全相關演練與稽核、資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本府各局處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及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三、數位服務科:市政共通性資訊系統開發、市政網站服務規劃推動、全府電子郵件系統管理、跨機關資訊整合標準制定與推動、全府一站式數位服務、開放資料推動、數位治理轉型推動、數位市民應用服務推動等事項。

    四、資源管理科:資訊及資安人才培育、資通訊環境維運、基礎設施及財產管理、研考、文書、檔案、事務、出納、採購、印信及不屬於其他科之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科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管理師及書記。
    第五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處政風業務,由本處派員兼辦。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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