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組織章程

    法規名稱: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系統發展科:資訊系統規劃、分析設計、開發、建置、推廣、維護管理及相關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網路服務科:市政網站服務規劃推動、郵件電子報及垃圾信規劃管理、線上數位學習規劃推廣、設置及應用資訊預算計畫審議等事項。

    三、基礎設施科:市政共構機房暨相關設備管理、市政網路基礎建設推動服務、資訊安全維護及應變制度推動 管理等事項。

    四、行政管理科:研考、文書、檔案、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印信及不屬於其他科之事項。

    第四條 中心置秘書、科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管理師及書記。
    第五條 本中心設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秘書。

    四、科長。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
    ▲開啟 ▼關閉